本委受理朱勇诉你(单位)劳动人事争议一案(句劳人仲案字〔2014〕第483号),因与你(单位)无法联系,根据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向你(单位)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、申请书副本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,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,并定于2014年8月11日15:00时在句容市华阳镇宁杭路104号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,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,本委依法缺席裁决。请于开庭后的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特此公告。
来源:江苏人社网